◆產品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具有固定期限的貸款。
◆貸款對象和條件
(1)流動資金貸款的對象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借款人)。
(2)向商業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活動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之內,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發生的貸款業務本息已按期清償或落實了商業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b.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c.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業務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愿接受商業銀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如實向開戶行提供有關經營情況和財務報告。
d.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e.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f.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年檢合格的貸款卡(證)。
◆主要用途
(1)用于滿足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為耗用或銷售而儲存的各類存貨、季節性物資儲備等生產經營周轉性、經常占用性或臨時資金需求(以下稱一般流動資金貸款)。
(2)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臨時資金需求(搭橋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a.還款來源是已確定用于該項目的資金,且一年內到位;
b.如果是在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是已經商業銀行審批通過的,開工報告已經國家有權部門審批(如有)或分年投資計劃已經商業銀行認可,以前年度投資計劃已完成,且項目資金和建設進度正常。
◆種類
(1)按行業劃分:可以分為工業流動資金貸款、商業流動資金貸款、建筑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業流動資金貸款、公共業流動資金貸款、農業流動資金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等。
(2)按期限劃分:可分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貸款;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含)的貸款。
◆利率
(1)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由中原銀行焦作分行與客戶協商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為基準,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范圍內浮動,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中載明。
(2)計結息方式:一般采取按月計結息方式,經中原銀行焦作分行利率管理部門審批,對綜合貢獻度較大的優質客戶可按季計結息。公司類貸款計結息日為每月(或每季末月)第20日。
(3)罰息利率:分為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
a.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中原銀行焦作分行與客戶約定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按中原銀行焦作分行與客戶約定的貸款利率加收100%。
b.經市行利率管理部門審批,對綜合貢獻度較大的優質客戶可降低罰息利率,但不得低于人民銀行規定的罰息利率最低限。
c.對于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應擇其重,不能并處。
d.罰息利率應在中原銀行焦作分行與客戶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明確。